敬請留意:
※若是申請之搭機證明距搭機日已逾兩個月至14個月者,建議備妥相關資料,以傳真或郵寄方式先行提出;因需向總公司取得旅客搭機資料,預計3~5工作日始完成。
※搭機之日期與班機號碼務必正確填寫,以避免因資料不足或不符而延誤申請者之寶貴時間。
※逾14個月以上的搭機證明,恕不受理申請,敬請見諒。
| 1. |
傳真方式申請: |
旅客以傳真方式申請搭機證明時,須傳真申請書及護照影印本〈含旅客簽名頁〉,申請書上本人簽名與所附護照簽名影印本必須相同。領取時,請攜帶申請書正本及旅客護照正本或影印本,經查核與申請書記載相符即發給。如委託他人領取時,需再加附委託書。 |
| 2. |
臨櫃方式申請: |
旅客本人或委託他人〈或代理人〉臨櫃申請搭機證明時,請攜帶申請書正本及旅客護照正本或影印本,申請書上旅客簽名須與護照簽名相同,經查核相符,即當場發給,如委託他人〈或代理人〉臨櫃辦理者,須加附委託書。 |
| 3. |
郵寄取件方式申請: |
如為傳真〈或電話〉方式申請,並希望以郵寄取件者,須待申請人將申請書正本暨護照影印本寄本公司〈來函務請註明:「日本航空票務部--申請搭機証明」,並請附上回郵及信封〉,經查核無誤後,始寄發搭機證明。 |
| 1. |
申請搭機證明之企業客戶需在申請書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之登記印鑑章。 |
| 2. |
傳真申請者,於領取搭機證明時,需將申請書正本送交本公司,經審核無誤後即發給搭機證明。 |
| 分公司 |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 台北 |
台北市10596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38號11樓 |
(02)2718-7266 |
(02)2718-2311 |
| 高雄 |
高雄市80052新興區中正三路 2 號 4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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